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上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明書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愛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慶峯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婚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即被告等應給付上訴人即原告新台幣16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⒊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陳述略 稱:依起訴內容,原審判決理由實難甘服,依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㈠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㈡陳述略稱:否認犯罪。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余愛婷、陳慶峯2人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已諭知被告2人無罪在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3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李明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檢察官就被告余愛婷、陳慶峯2人刑事部分均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被告2人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0號),則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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