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永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裁定如下:
主文潘永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永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民國97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99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9年12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35號函、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