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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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清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所徵收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即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俞慧君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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