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22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林碧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貳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五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貳拾玖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