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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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丙○○原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黃建彰 即建緯消防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賜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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