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6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提供其所有之仁武郵局帳戶供他人作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所為乃從事詐欺罪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以便他人詐取財物,行為殊不可取,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態度非佳,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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