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3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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