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93004890號),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字第161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送達證書、通知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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