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5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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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5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5831號債權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