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798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甲○○為被繼承人 劉凌鳳 之繼母,被繼承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劉凌鳳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死亡,此有其繼母,亦有其鳳既係直系姻親關係,自非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劉凌鳳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故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