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4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4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4358號債權人同隆經緯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經查本件債務人甲○○並非同隆經緯天下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無分擔繳納共用部分管理費之義務,管理委員會自不得依前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請求該等住戶給付。故本件對債務人甲○○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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