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新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青垂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07月22日以97年度南縣善警偵字第097100072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7年07月21日上午0時2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鎮○○里○○路○○○號1樓(金鑫資訊社
)內。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楊00於深夜聚
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楊00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5,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王冬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