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06號上訴人 方明順
方 林梅珍 方清風 方 王碧蓮 方惠雲 方傑智 方惠珍 方清義 方美英 陳方美珠 王方美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上訴人 徐婉容
方清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