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昌潤股份有限公司鉅龍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陳惠 代理人 王家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3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股票104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2│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3│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50││├──┼──────────────┼──────────────┼────┼───┼────┼───┤│0004│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381││├──┼──────────────┼──────────────┼────┼───┼────┼───┤│0005│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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