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29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施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279元,及自94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