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藝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236、491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5月15日確定,114年5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犯意,使用如附表所示扣案手機(詳本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823號扣押物品清單)以暱稱為「宋係」(使用者名稱:@songxiala)加入Telegram通訊軟體(以下簡稱TG)「TWZPFC2台灣外流鹹濕影片」、「台灣開車淫區老司機共享」等社群,下載前開社群內部不定時公開可供免費點擊下載之未成年影像,並存放於iCloud雲端中而持有之。前揭扣案手機1支,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手機現扣案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等情,有112年度保管字第5823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再按查獲之無正當理由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亦有明定。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且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附著物等物品,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故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四、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下載本案未成年之性影像至雲端存放,並做為散布至前揭TG群組供該群組內成員下載、瀏覽及觀看使用之工具,自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書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惟揆諸前開說明,尚無礙本件聲請,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iPhone13ProMax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保管字第58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