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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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志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緩字第1060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農藥「環嗪酮」參包(含包裝袋共參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志軒因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3月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65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4月1日確定,於114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含有菲殺淨(Hexazinone)成分之農藥「環嗪酮」3包,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顏志軒因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3年度偵字第65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緩字第106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示,被告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並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且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亦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報告書各1紙附於執行卷可稽。
㈡扣案之含有菲殺淨(Hexazinone)成分之農藥「環嗪酮」3包(含包裝袋各1只),均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偽農藥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53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14、63-64頁】,並有蝦皮拍賣訂單畫面截圖、個案委任書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扣案物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影本、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可資佐證(見偵卷第19、29-31、33、39、43、47-51、45、53頁),足認本案扣案物核屬被告違反農業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偽農藥罪所用之物,且尚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農業管理法第55條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按諸前揭規定,核屬檢察官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情形。是本案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