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岱倫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晴嵐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複代理人 蔡慧琪 被告 岱嵐 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夏德殷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 律師
林珮慈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程 律師被告 張淑惠
周雅萍 林見信 王慧靜 王墩溢 周志哲 夏德殷 陳斐筠 林珮慈 鄭恩仁 王俊堯 曾當貴 林育慶 蔡明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江慧敏律師
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張智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1頁第17行、第3頁第10、18行、第5頁第5、9、21、31行、第6頁第14行、第9頁第2行、第12頁第7行、第14頁第5-6、15行中關於「 張淑慧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淑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