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易行銷傳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