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37號
原告 周雲青
被告 林庭亘
訴訟代理人 洪淳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9,32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79,813元〔以臺灣銀行民國111年6月20日(本件起訴時)歷史匯率收盤價之現金匯率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已繳納333元,尚欠2,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