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59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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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5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35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周黛婕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18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曉惠書記官陳玲誼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96年7月19日上午6時許,獲悉其胞兄 羅文豪 遭受甲○○、 劉孟哲 及 許家睿 等人(以上3人所涉傷害部分,另簽分偵辦)毆打成傷之消息後,竟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妨害甲○○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於同日上午6時30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街○○○巷○○○號附近,由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先行毆打甲○○,並強推甲○○進入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恕滿A復由乙○○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甲○○,往前行駛約20至30公尺,以此強暴方式使甲○○搭乘乙○○所駕駛之車輛。嗣甲○○於乙○○停車後,旋又遭數名不詳姓名之人拖下車並毆打。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陳玲誼
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