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88年上重更(一)字80第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89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