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乙○○
丁○○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1573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