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720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720號

原告 古政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桃交裁罰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表明下列事項:

㈠記載「原告」古政國。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 張丞邦 (處長)。

陳明 訴訟種類、應為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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