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異議人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45號裁定提出異議。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為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所明定。惟未據異議人繳納,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劉傑民
法官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