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9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258號、94年度戒毒偵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性粉末1包(毛重1.7公克),經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以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此有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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