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92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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