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靖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七之物,沒收之。
理由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第455條之34亦有明定。
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1號(併案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201號、第4202號、第420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第1170號、第1171號)被告高靖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查獲並扣案乙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317號卷《下稱新北檢2317卷》第6頁至第7頁、第13頁至第17頁、第51頁至第52頁、106年度毒偵字第2595號《下稱新北檢2595卷》第5頁至第9頁反面、第24頁至第25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65頁至第66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頁至第4頁、第9頁至第11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557號卷《下稱宜檢1557卷》第7頁正反面、臺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1號卷《下稱北檢31卷》第6頁至第9頁、第12頁至第14頁、第36頁正反面)。嗣前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6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229號卷《下稱北檢聲1229卷》第10頁至第11頁、本院卷第12頁至第13頁),該情足堪認定。
㈡上開同一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現分別在臺北地檢
署、新北地檢署、宜蘭地檢署贓物庫保管,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3紙在卷可參。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可知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從而,本院對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當有管轄權無疑,合先敘明。㈢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經送鑑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5紙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自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㈣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遂行施用毒品犯
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新北檢2595卷第6頁至第9頁反面),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之。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屬有據。
㈤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一至
六所示之物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編號三、四及六所示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指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附表:
┌─┬─────────┬───────────────┬──────────┬─────────────┐│編│應沒收銷燬之物│數量及鑑定結果│鑑定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號│││││├─┼─────────┼───────────────┼──────────┼─────────────┤│一│桃紅色圓形錠劑│⒈1粒(淨重貳點貳玖貳公克,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北地檢署106年度青字第208││││餘淨重零點貳捌捌捌公克)。│醫務中心106年1月11日│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北檢31卷第40頁)。│││││鑑定書(見北檢31卷第││││││46頁)。││││││││├─┼─────────┼───────────────┼──────────┼─────────────┤│二│黃色圓形錠劑│⒈1粒(淨重零點參貳壹公克,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北地檢署106年度青字第208││││餘淨重零點參壹柒貳公克)。│醫務中心106年1月11日│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北檢31卷第40頁)。│││││鑑定書(見北檢31卷第││││││46頁)。││││││││├─┼─────────┼───────────────┼──────────┼─────────────┤│三│白色或透明結晶體│⒈3包(總淨重壹點捌肆肆伍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4│臺北地檢署106年度青字第269│││(含包裝袋參個)│,驗餘總淨重壹點捌肆參參公克│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臺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定書(檢體編號:C703│4201號卷第7頁)。│││││0210-1號,見新北檢23││││││17卷第61頁)。││││││││├─┼─────────┼───────────────┼──────────┼─────────────┤│四│白色或透明結晶體│⒈1包(淨重壹點貳 陸陸 陸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臺灣新北地方地檢署106年度│││(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點貳陸肆貳公克)。│月12日北榮毒鑑字C704│保字第158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0071號毒品成份鑑定書│號1號(見北檢聲1229卷第4頁│││││㈠(檢體編號:C70400│)。│││││71-1號,見新北檢2595││││││卷第73頁)。││││││││├─┼─────────┼───────────────┼──────────┼─────────────┤│五│磚紅色圓形錠劑│⒈4粒(總毛重壹點貳柒伍公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驗餘總淨重壹點貳貳伍公克)。│中心鑑定書(見宜蘭地│保管字第658號扣押物品清單││││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編號1號(見宜蘭地檢署106年│││││468號卷第4頁)。│度毒偵字第468號卷第17頁)││││││。│├─┼─────────┼───────────────┼──────────┼─────────────┤│六│殘渣袋│⒈1個。│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臺灣新北地方地檢署106年度││││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月12日北榮毒鑑字C704│白保字第1396號扣押物品清單│││││0071號毒品成份鑑定書│編號2號(見北檢聲1229卷第│││││㈡(見新北檢2595卷第│7頁)。│││││74頁)。││││││││├─┼─────────┼───────────────┼──────────┼─────────────┤│七│玻璃球吸食器│1組。││臺灣新北地方地檢署106年度││││││白保字第72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北檢聲1229卷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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