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1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鄭凱文 即 鄭名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玖佰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