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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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14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蔡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其與被告間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惟查,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里○○街○○巷○○號5樓,且本件兩造並未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戶籍資料、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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