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69號原告 吳進財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麟 被告 吳信德
趙淑美 吳彩雲 吳榮輝 吳秉儒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信德為被告 蔡碧娥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6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碧娥已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死亡,被告吳信德為蔡碧娥之繼承人,業據原告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因吳信德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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