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余吳金蓮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未據其繳納裁判費。而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7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04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逾期且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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