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9號上訴人欣新安瓦斯防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欣新安瓦斯防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欣新安瓦斯防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欣新安瓦斯防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8年12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99年1月12日以99年度聲字第8號駁回,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01號裁判參照),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莉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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