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聲請人 何彩雲 相對人 鄭佩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佩宸(原名: 鄭秀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台端於民國100年6月1日提出之本票裁定聲請狀未於狀末簽名或蓋章,不能視為合法,請速補正)。
二、請於具狀時註明連絡電話,以利案件之進行。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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