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偵字第8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文照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廖文照前於民國96年間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6年12月8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廖文照前曾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如前述,矧其竟仍無視法律禁止酒後駕車之禁令,復為相同之犯行,且其為警查獲時,呼氣中酒精濃度測試值達每公升0.86毫克,逾法定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值甚遠,顯危及自身暨其他道路使用人之人身安全,且實際上亦因其不能安全駕駛,而自後撞擊行人即被害人 簡秀伶 ,造成被害人簡秀伶受有頭皮、左手肘、背部挫傷及右手肘擦傷等傷害(嗣經雙方達成和解,業已撤回過失傷害告訴),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又參考行政罰法第26條關於一事不二罰(刑罰及行政罰)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就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所定之統一裁罰金額,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8385號被告廖文照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21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文照(涉犯過失傷害、誣告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2874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0年3月28日凌晨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向上路附近之友人住處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竟仍於同日凌晨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凌晨2時5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與建成路交岔路口,不慎撞及行人簡秀伶,致簡秀伶受有頭皮、左手肘、背部挫傷及右手肘擦傷等傷害。經前往處理車禍之員警對廖文照施以酒測,其酒精呼氣值高達每公升0.86毫克,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文照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道路交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酒精值測試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稽。綜上所述,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重大違背安全駕駛罪嫌。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2874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12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檢察官顏偉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黃冠龍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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