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ZYLLABLAISEDANIEL(中文名:韓柏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ZYLLABLAISEDANIEL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再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7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盛裝大麻之包裝瓶1瓶,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附表:
┌───────────┬──┬───────────┬───────────┐│毒品種類│數量│備註│鑑定報告│├───────────┼──┼───────────┼───────────┤│第二級毒品大麻│1瓶│淨重33.30公克,取樣0.│法務部調查局105年8月│││(聲│0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15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10│││請書│重33.22公克,經鑑驗結│000000000號鑑定書(見│││誤載│果含毒品大麻成分。│偵查卷第12頁)│││為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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