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1.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2.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毀諾後仍斷斷續續繳納,亦請陳明。
3.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兩者記載之債權銀行未完全相符,請說明對「第一銀行」之還款狀況,並提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18,265元之證明文件;另「聯邦銀行」是否曾參與95年之協商?並提出對聯邦銀行辦理借貸、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46,840元之證明文件(如:契約、借還款之匯款明細或收據等)。
㈡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2.兄弟姊妹是否分擔父母生活費,其分擔比例為何?
3.父母是否有工作或其他收入?㈢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
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之父母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4.股票等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5.請據實說明聲請人以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㈣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3.提出聲請人自96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
4.聲請人向遠雄人壽投保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5.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房租4,500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繳租收據等證明文件;另「保養費750元」,請說明具體細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