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3號債務人甲○○
號5樓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1.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2.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毀諾後仍斷斷續續繳納,亦請陳明。
3.請說明如何能以持續繳納超過1年之分期款項。
4.請據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且提出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另請釋明所經營之「天龍企業」係何時歇業?歇業原因為何?
5.說明聲請人自何時從事資源回收工作?請陳報資源回收廠之地址,並提出每月由回收廠所開立之收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聲請人自95年迄今除經營天龍企業、從事資源回收外,尚從事何工作或有其他收入?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
7.說明聲請人於95年自「英屬蓋曼群島商然健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雷克瑟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獲「其他所得」之原因。
㈡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包括「臺南市○區○○段528之4地號」。
2.汽車行照影本。
3.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4.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至少須自95年1月起迄今之內容)
5.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6.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㈢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㈣陳報聲請人目前尚繼續有效之保險契約(含承保公司名稱、
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及最近一次繳款時間)㈤說明為何擔任保證人?其主債務人為何人?請提出該契約書影本。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㈠聲請人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㈡如不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