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
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7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號至編號2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71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69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編號3號至編號
4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編號5號至編號6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例施用第二級毒│例施用第一級毒│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9日為│97年6月19日為│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警採集尿液回溯│警採集尿液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略載為│(聲請書略載為│││││97年6月19日)│97年6月19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查案││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機號├──┼───────┼───────┼───────┼───────┤│關│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5459號│5459號│8917號│891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院│院││├──┼───────┼───────┼───────┼───────┤│最│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80│98年度訴字第80││後││3711號│3711號│號│號││事├──┼───────┼───────┼───────┼───────┤│實│判決│97年10月29日│97年10月29日│98年2月23日│98年2月23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80│98年度訴字第80││定││5693號│5693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9日│97年11月19日│98年3月20日│98年3月20日│││日期│││││├──┼──┴───────┴───────┴───────┴───────┤│備註│1.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3711│││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69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2.如附表編號三、四號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80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1││3.如附表編號五、六號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155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五│六│七│├─────┼────────┼────────┼────────┤│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賭博│││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3日│97年11月13日│自97年8月底某日│││││起至同年10月30日│││││止│├──┬──┼────────┼────────┼────────┤│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案││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機號├──┼────────┼────────┼────────┤│關│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207號│9207號│31252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案號│98年度訴字第155│98年度訴字第155│98年度訴緝字第││後││號│號│187號││事├──┼────────┼────────┼────────┤│實│判決│98年7月9日│98年7月9日│98年7月2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55│98年度訴字第155│98年度訴緝字第││定││號│號│187號││判├──┼────────┼────────┼────────┤│決│確定│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98年8月27日│││日期││││├──┼──┴────────┴────────┴────────┤│備註│1.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3711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69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2.如附表編號三、四號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80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3.如附表編號五、六號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155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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