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95號聲請人 張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燕樺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燕樺所簽發票號TS3588
29、TS358830、TS358831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上所記載之到期日為民國104年10月25日,該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無請求權,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