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3號聲請人 張震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5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2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4│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5│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