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乙○○等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065,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8,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