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1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21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3年8月2日│50,000元│93年8月15日│93年8月16日│CH499551││├──┼──────┼───────┼──────┼──────┼─────┼──┤│002│93年8月2日│50,000元│93年9月15日│93年9月16日│CH499552││├──┼──────┼───────┼──────┼──────┼─────┼──┤│003│93年8月2日│50,000元│93年10月15日│93年10月16日│CH499553││├──┼──────┼───────┼──────┼──────┼─────┼──┤│004│93年8月2日│50,000元│93年11月15日│93年11月16日│CH499554││├──┼──────┼───────┼──────┼──────┼─────┼──┤│005│93年8月2日│50,000元│93年12月15日│93年12月16日│CH499555││├──┼──────┼───────┼──────┼──────┼─────┼──┤│006│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1月15日│94年1月16日│CH499556││├──┼──────┼───────┼──────┼──────┼─────┼──┤│007│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2月15日│94年2月16日│CH499557││├──┼──────┼───────┼──────┼──────┼─────┼──┤│008│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3月15日│94年3月16日│CH499558││├──┼──────┼───────┼──────┼──────┼─────┼──┤│009│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4月15日│94年4月16日│CH499559││├──┼──────┼───────┼──────┼──────┼─────┼──┤│010│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5月15日│94年5月16日│CH499560││├──┼──────┼───────┼──────┼──────┼─────┼──┤│011│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6月15日│94年6月16日│CH499561││├──┼──────┼───────┼──────┼──────┼─────┼──┤│012│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7月15日│94年7月16日│CH499562││├──┼──────┼───────┼──────┼──────┼─────┼──┤│013│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6日│CH499563││├──┼──────┼───────┼──────┼──────┼─────┼──┤│014│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9月15日│94年9月15日│CH499564││├──┼──────┼───────┼──────┼──────┼─────┼──┤│015│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10月15日│94年10月16日│CH499565││├──┼──────┼───────┼──────┼──────┼─────┼──┤│016│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11月15日│94年11月16日│CH499566││├──┼──────┼───────┼──────┼──────┼─────┼──┤│017│93年8月2日│50,000元│94年12月15日│94年12月16日│CH499567││├──┼──────┼───────┼──────┼──────┼─────┼──┤│018│93年8月2日│50,000元│95年1月15日│95年1月16日│CH499568││├──┼──────┼───────┼──────┼──────┼─────┼──┤│019│93年8月2日│50,000元│95年2月15日│95年2月16日│CH499569││├──┼──────┼───────┼──────┼──────┼─────┼──┤│020│93年8月2日│50,000元│95年3月15日│95年3月16日│CH499570││├──┼──────┼───────┼──────┼──────┼─────┼──┤│021│93年8月2日│30,000元│95年4月15日│95年4月16日│CH499571││└──┴──────┴───────┴──────┴──────┴─────┴──┘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