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報告或陳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255號聲請人 許美齡
許美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 許為 之財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陳報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依民法第1113條、1099條之規定,檢附財產清冊如後附件,陳報貴院備查云云。
二、經查,本院訂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會同新莊仁濟醫院羅家駒醫師鑑定許為之精神及智能狀態乙節,業經調取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937號卷宗查閱屬實,許為既尚未經本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許美齡、許美虹等二人亦尚非許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從而聲請人二人逕行開具許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