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邱詩彥 相對人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及相對人於106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之外銷貸款,自106年12月25日起未依約繳息還本,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表示所擔保之主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迄未表示意見。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盛興││1550││3,479│10000之11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856│盛興段155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22層:226.34│陽台:│全部││││││29層樓房│合計:226.34│36.05│││││├───────────────┤││││││││民權二路530號二十二樓│││││││││││││││├─┴──┴───────────────┴──────┴───────┴─────┴──┴─┤│備註:共有部分:盛興段3965建號,面積24,6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含停車位編號232,權利範圍10000分之7)││(含停車位編號233,權利範圍10000分之7)│├─┬──┬───────────────┬──────┬───────┬─────┬──┬─┤│2│3883│盛興段155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22層:226.25│陽台:│全部││││││29層樓房│合計:226.25│36.47│││││├───────────────┤││││││││民權二路528號二十二樓│││││││││││││││├─┴──┴───────────────┴──────┴───────┴─────┴──┴─┤│備註:共有部分:盛興段3965建號,面積24,6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含停車位編號235,權利範圍10000分之7)││(含停車位編號233a,權利範圍10000分之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