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祐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安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安蒂間因107年度婚字第8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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