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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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明煌選任辯護人龔厚丞律師被告楊鎮宇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楊鎮宇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楊鎮宇部分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