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美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 邱興銘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中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台幣二萬元之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16規定);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令上訴人應張貼道歉啟事之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合計新台幣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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