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興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 王美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補稱被上訴人王美莉應再賠償金額為新台幣258萬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3萬9813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核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