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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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鄭咏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界標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94,727元〔計算式:3,700元/㎡×4,749.00㎡×1071/14535〕,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387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陳秀娟